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
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
件一。
《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4月1日,即在2025年4月1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
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业务专用章、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
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以下地址: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收件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路16号工银大厦19楼(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按提示转人工客服)
备注: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
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
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
下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
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
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
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
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
书样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
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
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
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
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
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
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
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通过纸质表决票直接参与表决的,
则以委托人自身有效表决为准。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16:30时。
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
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5年4月28日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
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朱嫣
联系电话:(021)6864 9788
电子邮件:contact.u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5012 0895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 4848,6217 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 8666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表决票。
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附件一:《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
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四:《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
同等有关事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在基金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科创板、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删除期权,并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
完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保诚幸福
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
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
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
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本公告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
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授权无效。
附件三: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
票。
附件四:
《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
案》的说明
一、声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信保诚
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次变更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在“二、投资范围”中增加了
港股通标的股票、科创板、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删除期权,并
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相关内容。
根据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修改《基金合
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估值方法等,并增加估值原则。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修改《基金合
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在“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因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根据投资范围的修改,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
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的信息披
露内容。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基金变更注册实际情况,修改信息披露相关
内容。
修改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要求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三、《基金合同》修订的生效
《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
合同》生效日,变更注册后的《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四、修改方案的可行性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
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
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持有人大会方
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附件: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
全文
站 站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前言/一、 据和原则 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合同的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
的、依据和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原则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律法规。 法规。
第一部分 三、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 三、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幸福消费 券投资基金由信诚幸福消费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信
来,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 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投资基金由信诚幸福消费股票 金由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信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信诚幸福消
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注册。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幸福消费股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幸福消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 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有风险。
第一部分 六、本基金可以投资内地与香港
前言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
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若本基金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前言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第一部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
前言 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 凭证,如投资,除与其他投资于
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 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的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 九、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
前言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
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
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
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
险等。
第一部分 十、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
前言 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
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
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第二部分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释义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于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的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颁布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修订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出的修订 修订
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进行调整
投资人的合称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情况的账户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
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人的合称
的工作日 24、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披露网站)等媒介 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
数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
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业务)
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
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
义进行调整
联互通机制:指内地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
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
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
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
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
用衍生工具
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
的一方
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
的一方
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
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
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第三部分 八、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的基本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情况/八、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类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别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前公告。 大会。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
基金份额的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
沿革 投资基金由信诚幸福消费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信诚
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24 号文核准,于 2014 年
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
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是由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经本基
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变更为“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变更
为“混合型”。
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2X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并通过《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
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同
意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
通标的股票、科创板、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删除
期权,并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
准、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并根
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完善相关
内容,同步修改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上述调整涉及的相关
条款表述。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修
订后的《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定时,从其规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二、申购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和赎回的开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放日及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遇香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
赎回时除外。 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第六部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份额的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
申购与赎回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三、申购 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与赎回的原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则
第六部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份额的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四、申购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与赎回的程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序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条款处理。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 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
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银行交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投资人。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基金份额的 其用途 其用途
申购与赎回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六、申购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和赎回的价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格、费用及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其用途 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算或公告。 告。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财产承担。 基金财产承担。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 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申购与赎回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七、拒绝 购申请: 申请:
或暂停申购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的情形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法正常运行。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
发生上述第 1、2、3、5、6、7、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单个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限的。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发生上述第 1、2、3、5、6、7、
理。 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基金份额的 款项的情形 项的情形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八、暂停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赎回或延缓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支付赎回款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项的情形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基金资产净值。
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情形时。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务的办理并公告。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九、巨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赎回的情形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
及处理方式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告。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刊登公告。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基金份额的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申购与赎回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
/十、暂停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的公告和重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基金份额净值。
新开放申购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
或赎回的公 净值。 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额净值。 的公告。
第六部分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申购与赎回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十五、基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金份额的冻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结和解冻 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
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
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六部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
申购与赎回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
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第六部分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
申购与赎回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
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当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事人及权利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义务/一、 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 验区银城路 16 号 19 层
基金管理人 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务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回与转换申请;
赎回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行融资业务;
进行融资、融券;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部机构;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不向他人泄露;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的情况除外;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上;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当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事人及权利 务 务
义务/二、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托管人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
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 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
《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资料 15 年以上; 外;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有人名册;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 规定;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当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事人及权利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义务/三、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持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
有人 金份额; 持有的基金份额;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 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同》;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担投资风险;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同》所规定的费用;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
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
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
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基金份额持 设立日常机构。
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人大会/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一、召开事 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由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 大会:
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销售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 服务费率的除外;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管费;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别设置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 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在不影
费方式;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
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规则;
(6)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八部分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有人大会/ 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三、召开基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金份额持有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人大会的通 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知时间、通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知内容、通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
知方式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第八部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的方式 方式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
四、基金份 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 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
额持有人出 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席会议的方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召集人确定。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行表决。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响表决效力;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不影响表决效力;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分之一);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一);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召开;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方可召开;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录相符;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表决。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八部分 六、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有人大会/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六、表决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额总数。
第八部分 七、计票 七、计票
基金份额持 2、通讯开会 2、通讯开会
有人大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七、计票 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决结果。
第八部分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有人大会/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生效与
公告
第八部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有人大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
九、实施侧 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
袋机制期间 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有人大会的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
特殊约定 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符合该等比例: 等比例:
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有人大会投票;
第九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管理 的更换程序 更换程序
人、基金托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管人的更换 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条件和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二、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管理人和基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托管人的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更换程序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表决通过; 效;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 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备案;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告;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基金资产总值;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由基金财产承担;
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表决通过;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国证监会备案;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告;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由基金财产承担。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
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九部分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
基金管理 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人、基金托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人的更换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条件和程序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
/二、投资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范围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券(含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公司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 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
投向消费服务行业上市公司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行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定)。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务。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纳入投资范围。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 50%,
投向消费服务行业上市公司发
行的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
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
整。
第十二部分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三、投资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策略 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
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
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 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通过自
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 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法,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港股通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 标的股票进行投资。
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
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投资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 …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还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和其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
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具。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 本基金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
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 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
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
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 资中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
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 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
管理。 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 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可运用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投资 股指期货来对冲如预期大额申
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 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
资。 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
金管理。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期权定价
模型投资股票期权,提高投资效
率,从而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
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
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
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
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
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
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
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
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
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
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
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
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5)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适度参与融资业务。
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
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
使用效率,以融入资金满足基金
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
付等流动性需求。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
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经履
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
限制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股票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含存托凭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证)的 50%,投向消费服务行业
其中投向消费服务行业上市公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含存托凭
司发行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等;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产净值的 10%; 港 同 时 上 市 的 A+H 股 合 计 计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值的 10%;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流通股票的 30%;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的 3%;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30%;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
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的 20%;
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值的 20%; 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
除上述第(2)、(12)、
(18)、
(19) 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购)等;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行。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 的有关约定;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活动。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13)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规定 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
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
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
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
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
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
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
调整;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
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40%;
…
除上述第(2)、(9)、
(14)、
(16)、
(17)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规定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80%×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0%×
/五、业绩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
比较基准 +20%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20%×中证港股通大消费主题
率。 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服务行 指数收益率。
业的股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服务行
指数成份股由主要消费行业股 业的股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
票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组成, 数成份股由主要消费行业股票
反映沪深 A 股市场中消费行业 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组成,反映
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对消费 沪深 A 股市场中消费行业公司
行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股票的整体表现,对消费行业股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 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中证港股
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 通大消费主题指数从港股通范
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 围内选取大消费领域上市公司
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反映港股通
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 范围内大消费主题上市公司证
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 券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
数。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 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
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 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 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
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根据本 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 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
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
收益特征。 合的市场基准。根据本基金的投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
发布或更改名称,或今后市场 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
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
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 发布或更改名称,或今后法律法
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 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
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
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
人大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部分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
/六、风险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收益特征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 金。
益的品种。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以外,还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如投资,将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二部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
基金的投资 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七、基金 方法
管理人代表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基金行使股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
东或债权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的处理 的利益;
原则及方法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值;
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第十三部分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的财产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三、基金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财产的账户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户相独立。
第十四部分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
值/一、估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值日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第十四部分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资产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
值/二、估 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值对象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债
资产及负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三、估值原则
基金资产估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
值/三、估 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
值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
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
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
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
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
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
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
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
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值/四、估 的估值 的估值
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应的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确定公允价格; 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格进行估值。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确定公允价格;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作为估值全价。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5)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但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选
下,按成本估值。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行估值或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公允价值。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法估值。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下,按成本估值; 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允价值。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确定公允价值。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允价值。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在当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的市场分别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算价估值。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确定公允价值。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估值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
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的规定估值。
(3)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
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
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
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
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
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
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
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
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
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
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
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估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值/五、估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
值程序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
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定的,从其规定。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值/六、估 的方法如下: 的方法如下:
值错误的处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理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备案。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处理。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第十四部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估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值/八、基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净值的确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认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值/十、特 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
殊情况的处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产估值错误处理。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与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税收/一、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
基金费用的 费; 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种类 … …
护费用;
…
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第十五部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基金费用与 准和支付方式 准和支付方式
税收/二、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基金费用计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提方法、计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提标准和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付方式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基金费用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收/五、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基金税收 收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的收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与分配/ 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第十六部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的收益 与实施 与实施
与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五、收益分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配方案的确 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
定、公告与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实施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第十六部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的收益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与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六、基金收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益分配中发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生的费用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七部分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
与审计/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一、基金会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计政策 认。
第十七部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基金的会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与审计/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二、基金的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审计。 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的信息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 《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 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有关规定。 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第十八部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的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披露/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信息披露义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务人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披露的信息资料。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基金的信息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披露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中文文本为准。 为准。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公开披露的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基金信息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上。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 季度报告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效公告。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四)基金净值信息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五)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金季度报告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制进行估值;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3、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则、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金份额的销售;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计。 25、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七)临时报告 (九)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告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 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易目标等。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决策和投资目标等。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
(十一)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
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
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
关情况。
(十四)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
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六)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七)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基金的信息 1、不可抗力;
披露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金资产估值情形;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部分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变更、终止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与基金财产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的清算/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合同》的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更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
变更、终止 同》应当终止: 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
第十九部分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变更、终止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与基金财产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的清算/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变更、终止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与基金财产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清算/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六、基金财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产清算的公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告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基金合同的 的保存 保存
变更、终止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与基金财产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
的清算/ 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第二十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违约责任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 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当事人免责: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
等。
第二十部分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违约责任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
分 争议的 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处理和适用 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并从其解
的法律 释。
第二十二部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分 基金合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由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经 202X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会审议通过,自 202X 年 X 月 X
后生效。 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
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效力。